(1) 申请表(表17)(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
(2) 章程(表9)(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
(3) 属二人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资企业的需另附共同投资合同(表19) ;
(4) 董事会名单(表2)(如不设立董事会的,须设立执行董事)(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董事会成员委派书(表29)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5) 监事委派书(表3)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6) 可行性研究报告(表20) (2份);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境外投资者须经所在国 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台港澳地区投资者须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属公司投资的公证资料须反映出公司法人及股东成员姓名、股权结构] ;
(9) 外国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10) 外资企业使用的厂房或办公场地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及其物业产权证书复印件;
(11) 如涉及境外人民币方式出资需提交如下资料:
a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b资金用途说明;c《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表30)。
(12)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表11);
(13) 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提供);
(14)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15)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B、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横琴行政服务大厅产业发展局窗口递交所需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2) 横琴产业发展局主办人员起草批文,按权限审批;
(3) 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要求补充其它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审批。
(4) 申请人凭回执到产业发展局窗口领取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5) 属省外经贸厅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凭回执到产业发展局窗口领取请示文件,并备齐另一套上述资料转报省厅。
C、办结时限
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上报。
如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A、审批所需资料(一式一份,除另注明外)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表21)(由合营中方盖章及其法人签名);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20)(2份);
(3) 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表7)(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
(4) 董事会成员名单(表2)(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5) 监事委派书(表3)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6) 合营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境外投资者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台港澳地区投资者须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属公司投资的公证资料须反映出公司法人及股东成员姓名、股权结构];
(8) 合营各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如合营各方以提供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需提交有关证明资料以及与合营各方签订的作价协议;如合营各方以建筑物、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11) 合营企业使用的厂房或办公场地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及其物业产权证书复印件;
(12) 如涉及境外人民币方式出资需提交如下资料:
a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b资金用途说明;c《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表30)。
(13)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表11);
(14) 生产型、餐饮类或大型服务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
(15)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所列资料,除第7、8项资料外(须附中文译文),其余必须报送中文书写本,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本。
B、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横琴行政服务大厅产业发展局窗口递交所需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2) 横琴产业发展局主办人员起草批文,按权限审批;
(3) 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要求补充其它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审批。
(4) 申请人凭回执到产业发展局窗口领取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 属省外经贸厅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凭回执到产业发展局窗口领取请示文件,并备齐另一套上述资料转报省厅。
C、办结时限
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上报。
如何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A、审批所需资料(一式一份,除另注明外)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表21)(由合营中方盖章及其法人签名);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表20)(2份);
(3) 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表8)(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
(4) 董事会成员名单(表2)(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8份),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5) 监事委派书(表3)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份,企业自留及报有关部门2份);
(6) 合营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境外投资者须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台港澳地区投资者须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复印件1份(须核对原件);属公司投资的公证资料须反映出公司法人及股东成员姓名、股权结构];
(8) 合营各方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 合营各方以提供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建筑物、场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的,需提交有关证明资料,其中合营中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需提交资产评估证明;
(11) 合营企业使用的厂房或办公场地的购买或租赁协议,及其物业产权证书复印件;
(12) 如涉及境外人民币方式出资需提交如下资料:
a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b资金用途说明;c《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表30)。
(13)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表11);
(14) 生产型、餐饮类或大型服务业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
(15) 中国法律法规要求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以上所列资料,除第7、8项资料外(须附中文译文),其余必须报送中文书写本,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本。
B、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横琴行政服务大厅产业发展局窗口递交所需资料,经查验齐备后发给受理回执;
(2) 横琴产业发展局主办人员起草批文,按权限审批;
(3) 如有必要,审批机关可要求补充其它材料,待补充完整后再行审批。
(4) 申请人凭回执到产业发展局窗口领取批文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 属省外经贸厅审批事项的,申请人凭回执到产业发展局窗口领取请示文件。并备齐另一套上述资料转报省厅。
C、办结时限
资料齐备且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