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批事项名称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转报) |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 否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粤府函[1999]380号); 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粤府办[2001]4号); 4.《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5.《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
受理条件 | 符合《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 | ||
受理范围 | 凡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可支配的其他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 ||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1.项目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文件(原件,附电子文档); 2.取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附电子文档); 3.按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分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原件,附电子文档); 4.建设单位招标基本情况表(原件); 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8.信息化项目需提交市信息化办公室初步审查意见; 9.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10.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以上文件除有要求外一式二份(上报市政府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六份),未注明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盖章(原件备查),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受理单位及地点 |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大厅(横琴镇天河街36号) | ||
审批决定机关 | 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 | ||
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转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 ||
审批流程 | 办事窗口申请---评估论证和审查---发文(对超出我委审批权限或按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必须上报的项目经审核后转报省和国家审批)。 | ||
发文类型 | 批复或出函 | ||
是否有年审 | 否 |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
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备注 |